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延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离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刑诉〔2021〕1165号起诉书及京朝检刑变诉〔2021〕59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吴延奇犯盗窃罪、被告人张离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延奇于2020年12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9号楼2103被害人朱某家中,盗窃首饰、包、笔记本电脑、苹果牌iPad等物品,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170元,苹果牌ipad价值人民币1170元;被告人吴延奇于2020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16号楼1203号被害人曾某家中,盗窃苹果笔记本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苹果手表等物品,经鉴定,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120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苹果手表价值人民币450元,唇膏、照相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991元。

被告人张离南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间,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两次低价收购被告人吴延奇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盗窃所得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二台、苹果牌手机一部、苹果牌iPad一部、苹果牌手表一只、充电器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 210元,张离南已向吴延奇支付人民币1700元)。以上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吴延奇于2021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张离南于2021年1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延奇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离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延奇、张离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延奇犯盗窃罪、被告人张离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延奇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延奇、张离南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认罪认罚,部分所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责令被告人吴延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延奇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延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离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吴延奇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一千九百九十一元。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延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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