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木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宋呈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李木生申请执行宋呈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1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4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木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140.00元,执行费17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木生与被执行人宋呈晖双方私下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木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结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43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