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工业园区宁连路办事处团结村一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常发豪庭花园*幢乙单元*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爱尚铜锣湾音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建设南路88号。
经营者:胡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常发豪庭花园*幢乙单元*室。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敏,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爱瑞因与被上诉人胡晓伟、启东市爱尚铜锣湾音乐会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爱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爱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爱瑞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