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贵阳田园小厨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贵阳科技大厦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90812Y。 法定代表人:李诗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浪诉被告贵阳田园小厨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00元,由原告吴浪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 容 书 记 员  周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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