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马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2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1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