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赖中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区村民。
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453号13号楼2单元2031室。
法定代表人:吴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元牧业有限公司。住址:海东市乐都区下营乡下祝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美娇,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赖中文与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金元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中文与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金元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金元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中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金元牧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35885元、案件受理费1568元,以上合计137453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金元牧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金元牧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元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资料证实其公司已全额支付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院于2021年7月8日、10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金元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2021年9月28日到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不在该地办公,且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赖中文释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金元牧业有限公司提交证明其公司已全额支付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资料以及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赖中文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青海豪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马波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