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回澜大道144号。 负责人:赖如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昌斌,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兴勇,男,住四川省绵竹市。
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潘兴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2.00元,减半收取计961.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范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定凤 书 记 员 李枫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