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涪陵区开言艺术培训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5号泽胜商业步行街二期裙楼G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0H9JP0Y。
经营者:代麟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涪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丽丽与被告涪陵区开言艺术培训服务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丽丽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丽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丽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