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德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恒,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周运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石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德忠与被执行人周运洪、石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德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石科执行的申请书;被执行人周运洪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藏0629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