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张喜军,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肖朋双,男,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执行人:郭兰芳,女,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肖朋双、郭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辽0202民初838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615152.12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肖朋双、郭兰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2月2日、2月19日、3月8日、3月17日、6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肖朋双、郭兰芳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肖朋双、郭兰芳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