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大道425号中亚风情1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66428U。
法定代表人:卢绍滨。
被执行人:张寿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沧州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寿安追偿权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0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