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锋,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吉兰,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26、27、28、29号荔河商贸中心二楼C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47563995F。
法定代表人:夏金平,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锋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因刘锋与广州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旗下的珙县分公司的负责人魏晓波达成了一致协议,刘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民初3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刘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刘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王纯强
审判员 陈志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赖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