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梅岩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审理经过
梅岩奇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据已生效的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6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内容:判处梅岩奇罚金五万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梅岩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6月10日二次线上查询均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于2021年3月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梅岩奇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梅岩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胡发君现在监狱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黑0306执99号执行案件中对梅岩奇的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栾继鹏 审判员 马莉娜 审判员 赵 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士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