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丘融梅,女,****年**月**日出生,瑶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诉讼代理人:邱国辉,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柳州五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71701227X。 法定代表人:崔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欣,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伟娟,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丘融梅与被告柳州五菱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丘融梅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丘融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丘融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黄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