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苏克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县。
审理经过
抚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9日作出了(2019)辽042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克利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辽042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苏克利未按判决规定期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3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网上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克利有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抚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表未载明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克利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苏克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进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