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鲁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小街基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2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明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