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原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执行人:毋小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庭与原芳、毋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庭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02民初2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2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