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振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张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李小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郭振东与张春生、李小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0万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1、2021年3月、5月、7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投资(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划拨后收取三起案件的执行申请费);(2)其余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2月,本院向住房公积金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查到张春生名下登记有房屋(房产证号:00××97、00××95);没有查到张春生、李小月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3、2021年3月25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张春生、李小月家中送达、传唤、现场调查,其家中无人居住,除住房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查封张春生名下登记房屋(房产证号:00××97),申请执行人郭文平申请暂不处置。查封房屋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办理事项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办理执行案件的规定、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责任、查不到财产执行不能的风险。除张春生名下房产外,申请执行人郭文平没有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
6、没有查到张春生、李小月下落,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
7、被执行人张春生、李小月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郭文平对告知情况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现债权为给付金钱1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负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未能提供(包括审理期间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以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封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727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