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城固县,农民,向某某。
被告:常某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居民常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