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城固县,农民,向某某。

被告:常某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居民常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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