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康玉莹,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韩霆罚金一案,根据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2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玉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凤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4日移送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传统查询和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康玉莹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德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