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2009)同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华犯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7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认定罪犯刘振华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5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振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振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