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费纪娥,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申请执行人:王士伟。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邢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士伟与邢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费纪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费纪娥称,其与被执行人邢成系夫妻关系,案外人不是王士伟与邢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义务人,被执行人邢成的借款不是共同债务,法院将案外人所有的房屋份额裁定归申请执行人行为错误、违法,予以纠正。证据如下: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二人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2016)吉0802民初3526号民事调解书,邢成于2017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士伟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邢成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邢成名下位于白城市林海镇大兴村5社的房屋一户进行评估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士伟申请接收该房屋以物抵债;本院(2017)吉0802执恢172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邢成名下位于白城市林海镇大兴村5社的房屋一户财产所有权转移归申请执行人王士伟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邢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邢成名下位于白城市林海镇大兴村5社的房屋一户,经过评估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士伟接收该房屋以物抵债,本院将被执行人邢成名下位于白城市林海镇大兴村5社的房屋一户裁定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王士伟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费纪娥提出异议时邢成名下位于白城市林海镇大兴村5社的房屋一户已经执行完毕,案外人费纪娥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费纪娥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国发 审判员  马春平 审判员  刘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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