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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明敏,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舟山市定海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审理经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2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敏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金盛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明敏利用被害人傅某迫切想要进入定海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心理,谎称自己认识相关领导,并以可替傅某送礼走关系为由,先后多次向傅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5820元、黄金叶香烟90余条。后上述香烟被被告人黄明敏销赃,得赃款人民币770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明敏家属赔偿傅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傅某的谅解。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黄明敏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傅某陈述、证人王某、文某、黄某、叶某、潘某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账单明细、物证、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明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明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明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敏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明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明敏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黄明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明敏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二千八百六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凌晓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徐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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