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继续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柏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工作人员古丽洁米莱·阿卜都赛麦尔随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0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驾驶新N2××××(鲁H××××挂)重型牵引半挂车沿阿拉尔市经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纬四路十字路口时,因闯红灯行驶撞上在此路口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新N5××××号小型普通客车,后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新N2××××号车车体前侧与新N5××××号车车体右侧碰撞接触,新N2××××号车通过路口时交通信号灯处于红灯状态,新N5××××号车通过时为绿灯,新N2××××号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44km/h,新N5××××号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52km/h。经认定,被告人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吾斯曼·依麻木尼亚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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