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斌鑫集团贵州渝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河滨大道斌鑫中央公园城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596374942R。

法定代表人:郭元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昕南,贵州裕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贵州裕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谭永琴,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斌鑫集团贵州渝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谭永琴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重庆斌鑫集团贵州渝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932.75元。申请人自愿以其位于凤冈县龙泉镇斌鑫中央公园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黔(2017)凤冈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67.43㎡】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重庆斌鑫集团贵州渝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而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并冻结谭永琴名下银行存款12,932.75元。

二、查封重庆斌鑫集团贵州渝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凤冈县龙泉镇斌鑫中央公园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黔(2017)凤冈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67.43㎡】。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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