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唐俭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唐俭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俭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建华执行款148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98元、执行费21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以待被执行人唐俭尧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唐俭尧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执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