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民主西路卫文街9号。 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运,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 法定代表人:曹靖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兴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晨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星大公司立即向晨兴公司支付工程款61210.56元、工程款利息2595.5元(按3.85%的标准以61210.56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25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1日)及以未归还工程款本金从2021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止的工程款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星大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晨兴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昭山二十三号路建设项目二标段标线合同》、标线施工现场照片、二标段标线结算单、编号06040945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截图、发票抵扣税务查询照片作为证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达到晨兴公司的证明目的。
被告质证
被告星大公司未提交证据。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4月25日,星大公司、晨兴公司签订《昭山二十三号路建设项目二标段标线合同》,约定晨兴公司包工包料按照星大公司的要求在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对昭山二十三号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进行沥青路面标线施工,热熔涂料采用普通热熔材料,晨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保证标线按图布局、线条流畅美观。合同未约定总价,对于实线、虚线、箭头、菱形等均按实际面积结算,单价32元/平方米,减速带70元/平方米,该单价已经包含3%增值税,付款方式为经星大公司验收后在2020年6月24日前,晨兴公司提供相应发票后星大公司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晨兴公司进行了标线施工,2020年5月8日,星大公司与晨兴公司就施工内容按照前述单价进行结算后确认斑马线、车道线等面积合计为1912.83平方米,无减速带的施工内容,单价均为32元/平方米,总价为61210.56元。晨兴公司通过微信向星大公司索要开票信息后,于2020年6月25日开具了3%税率的61210.56元增值税发票,目前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截止本案开庭,星大公司已经将该发票进行抵扣仍未向晨兴公司支付工程款。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昭山二十三号路建设项目二标段标线合同》系晨兴公司、星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双方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以及施工单价、结算方式,从星大公司2020年5月8日出具的结算单可知,星大公司已经对晨兴公司施工的项目进行验收、结算,确定就前述合同所产生工程款共计61210.56元,根据合同约定,晨兴公司提供发票是星大公司付款的前提,晨兴公司的开票时间显示为2020年6月25日,现晨兴公司未能举证该票据的交付时间,但星大公司将税票抵扣属实,可见票据已经实际交付,对于交付时间,酌情认定为开票后一个月内交付,故晨兴公司主张工程款61210.56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20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210.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210.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计698元,保全费650元,两项合计1348元,由湘潭晨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元,由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