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县定昌镇友谊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申永贵,董事长。
被告:秦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以被告秦四平已支付剩余化肥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沁昌源种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