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蒙春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怡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842339609。

法定代表人:洪伟,总经理。

审理经过 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蒙春明与被申请人重庆怡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秋平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蒙春明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怡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秋平价值226 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蒙春明、高凤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渝0116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蒙春明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2020)渝0116执保181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2020)渝仲字第330号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申请人蒙春明与被申请人重庆怡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秋平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于2020年3月11日解除;2.驳回申请人蒙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申请人重庆怡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秋平的其他仲裁反请求,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重庆怡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渝0116民初15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蒙春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申请人重庆怡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失4286.26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蒙春明已履行本院(2020)渝0116民初1575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现申请人蒙春明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对申请人蒙春明、担保人高凤提供的担保房屋的查封的请求,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移送《关于提交当事人解除财产保全的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蒙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蒙春明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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