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好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王则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鲁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好农与被执行人王则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2396.36元。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乐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1月28日、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税务、民政、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7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税务、民政、保险、工商登记信息,22日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一个。 2021年7月22日划拨被执行人1979.19元。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能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7月12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好农与被执行人王则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依据(2020)鲁07民终2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徐继明 审判员  刘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徐 锋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汶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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