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思宇,男,汉族,甘肃省成县人。
被告:李海平,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思宇诉被告李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后,向原告高思宇发出催交受理费的通知书,但原告高思宇在催交受理费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思宇在案件受理后经法院发出催交受理费通知后仍未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