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三富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207国道与南环路交叉口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573558773N。
法定代表人:曾凡娜,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廷耀,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三富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廷耀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豫1324民初507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彭廷耀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镇平县三富工艺品有限公司5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镇平县三富工艺品有限公司5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镇平县三富工艺品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镇平县三富工艺品有限公司2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镇平县三富工艺品有限公司250000元。二、若被告彭廷耀逾期未履行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义务,则原告镇平县三富工艺品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未付欠款。三、原告镇平县三富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130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被告负担。因彭廷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经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彭廷耀名下有存款共15199.45元,现已冻结并扣划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彭廷耀名下的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苏E×××××),现以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