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世清,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农精彩,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世清与被告农精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世清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世清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世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世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