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金晶,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千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钟旺路19号华创大厦B栋4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窦店镇田家园4区5号楼2-102。

法定代表人:齐志国,经理。

第三人:岳健峰,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原告王玉丹与被告河北千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岳健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玉丹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玉丹撤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李国栋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安燕彬

书  记  员   郑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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