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蒋建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邵宇斌。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197.65元。如被执行人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在银行存款不足部分的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权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