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冈山(小名刚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解长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陈春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冈山诉被告解长秋、陈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冈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冈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冈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孟冈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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