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冈山(小名刚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解长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陈春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冈山诉被告解长秋、陈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冈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冈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冈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由原告孟冈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