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海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博州宾馆副总经理,现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博州对外贸易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阿拉山口.
法定代表人高丽娟,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海英与被执行人博州对外贸易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新民申1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指令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中止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民终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27民再字5号民事判决,撤销了贵院出的(2016)新27民终140号民事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7民终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