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彦利,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被执行人:刘勤,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
被执行人:梁花让,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325民初1403号判决,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梁花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花让被告刘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存款到期后十日内将原告刘羿鑫的2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崔彦利管理。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4045元,由被告刘琴,梁花让负担2022元,并让被告刘琴,梁花让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梁花让在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章支行的账户66xxxxxx001存款202.00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