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商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东一巷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FQ0C098。
法定代表人:王东亮,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市工人医院,住所地唐山市文化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200402248471Y。
法定代表人:胡万宁,医院院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商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工人医院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商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石家庄商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