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振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郭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青诉被告郭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振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振青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尚留伟 审 判 员 张鹏宇 人民陪审员 王改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