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原告儿媳。
被告:曹福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年**月**日出生,汉族,与曹福利系母子关系,与刘峰系兄弟关系。
被告: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刘国利与曹福利、刘辉、刘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国利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国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3元,由原告刘国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