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兰县德胜洗盈门洗涤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园区永胜东路1号。
经营者:慕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龙,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宁夏驿路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沈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未到庭,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贺兰县德胜洗盈门洗涤中心与被告宁夏驿路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贺兰县德胜洗盈门洗涤中心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德胜洗盈门洗涤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兰县德胜洗盈门洗涤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8元,由原告贺兰县德胜洗盈门洗涤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