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9号院7号楼4层413-2。
法定代表人:王传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传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丽与被执行人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王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9民特45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丽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王传海给付欠款89.6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查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王传海名下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账户。
3.被执行人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传海名下位于山东省成武县房屋一套,被执行人王传海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未在该地实际经营,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对被执行人王传海居住地进行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于2021年7月20日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北京赛浪车联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程序。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89.6万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