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鞠冬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嫩江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市新天地小区。

法定代表人:蒋圣虎,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鞠冬梅与黑龙江中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齐亮亮于2021年3月16日对本(2016)黑1121执保84号民事裁定,查封的嫩江市新天地小区2号楼1004室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齐亮亮称,案外人以分期付款方式从齐树林手中购买了嫩江市中流新天地小区2号楼1004室,被执行人欠齐树林款项,被执行人同意齐树林出售房屋后,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们的协议合法有效。以上有案外人与齐树林签订的协议书、被执行人财务给案外人岀具的收楼款收据、交取暖费票据,交物业费票据。请求贵院给予解除对嫩江市新天地小区2号楼1004室的查封,以便于案外人办理产权证,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鞠冬梅称,案外人与齐树林签订的协议书明和内部认购书,并不是产权证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债务,不同意解除查封。

被告辩称

查明,原告鞠冬梅与黑龙江中流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鞠冬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黑1121执保84号民事裁定,将嫩江市新天小区2号楼北侧000107号、000108号、000110号、000111车库;2号楼000807号、000107号、001002号、001004号、001007号室住宅查封。其中包括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中流新天地小区2号楼1004室。申请人执行人鞠冬梅于2018年1月4日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8)黑1121执37号裁定,续查了嫩江市新天小区2号楼北侧000107号、000108号、000110号、000111车库;2号楼000807号、000107号、001002号、001004号、001007号室住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黑1121执保84号民事裁定时,中流新天地小区2号楼1004室的所有权人登记为黑龙江中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查封该不动产的措施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齐亮亮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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