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涿鹿县。
被告:刘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涿鹿县。
被告:毛治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涿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志强与被告刘忻、毛治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韩志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韩志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韩志强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玉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