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信阳元亨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玉明,男,****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段理与信阳元亨置业有限公司、王玉明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信阳元亨置业有限公司、王玉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信阳元亨置业有限公司、王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2017)豫1503执11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明的,登记在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居民委员会名下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董家河街道农产品交易市场2号楼、3号楼、4号楼的房权证号为信浉房权证董家河镇字第××号、第××号、第332186号、第××号、第332189号、第××号、第332192号、第××号、第332194号、第××号、第332197号、第××号、第332202号、第××号共计十四套住宅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王玉明所有的,登记在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居民委员会名下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董家河街道农产品交易市场2号楼、3号楼、4号楼的房权证为信浉房权证董家河镇字第××号、第××号、第332186号、第××号、第332189号、第××号、第332192号、第××号、第332194号、第××号、第332197号、第××号、第332202号、第××号共计十四套住宅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庞 伟 审判员 李郁海 审判员 杨君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