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牛江良
被告:李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建设路与工业西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志亮。
审理经过 原告高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李俊杰、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25,463.68元(暂定);2.依法判令李俊杰、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商业险以外的赔偿责任;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月7日13日9时58分,李俊杰驾驶车牌号为豫ETF789的重型货车,沿爱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城镇中学门口处,将沿爱大线由被向南行驶刘福生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刮翻在道路东侧,致刘福生受伤住院,三轮电动车乘车人高有受伤住院。高有受伤住院治疗,现已出院。经磐石市公安交警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俊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福生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高有无责任。被告李俊杰驾驶车牌号为豫ETF789的重型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限内。李俊杰驾驶车牌号为豫ETF789的重型货车,登记在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原告就赔偿事宜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各项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审查,高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25,463.68元(暂定),该诉讼请求不明确,且被告李俊杰住址为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被告李俊杰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高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元,退回原告高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泽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