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阴县,系原告之兄。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平阴县洪范池镇丁泉村*号。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平阴县洪范池镇龙池大街*号。

被告:李某丙,男,1971年12月6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孙村镇鸡山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国,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款项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3日按利息4厘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原告之夫李某丁在济南工作单位工作时发生事故去世,所在单位与原告方签定赔偿协议,当时将赔偿款项汇入被告李某丙银行帐户。李某丙收到款后没有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7月13日书写借条一份承诺2020年12月31日还款,并由李某甲、李某乙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各被告催要款项,但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诉求同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丁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一子(出生日期为2009年2月17日),李某丁之父为李某某,李某丁之母已于2010年1月去世。2019年5月12日,李某丁因在济南领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上班时死亡,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95万(其中10万为意外伤害理赔的保险金,由刘某某获取)。上述赔偿款的其中85万元打入了李某丙账户,由其代为保管。

对于上述95万赔偿款如何分割,本院曾作出(2021)鲁012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丁之父应分得85万中的240702.79元,即刘某某母子应分得85万中的609297.21元。

2020年1月20日,李某丙与刘某某母子曾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李某丙保管李某丁死亡赔偿金85万元。2020年1月20日,支付李某丁之子2万元,2020年7月10日再支付给李某丁之子58万元,所有利息于2020年7月10日同时支付给李某丁之子。李某丙依上述约定于2020年1月20日支付2万元,但2020年7月10日,李某丙未能支付剩余58万元。李某丙便又为刘某某出具出具了三份借条(50万、25万元及10万各一份),约定利息为月息4厘。自

2020年1月20日起2021年1月30日,李某丙分8次向刘某某还款共计637499元。

李某丙与刘某某之间原为保管合同关系,后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李某丙与刘某某之后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以刘某某及李茂玚应分得85万中的609297.21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4厘进行计算,李某丙的还款首先冲抵借款利息后,再冲抵借款本金,经过计算后,李某丙已全部偿还刘某某母子的借款及利息。详细计算过程见附表。现刘某某虽依据李某丙签字的25万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刘某某并非该款项的实际权利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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