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津市清涧兴达物资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注册地址:晋铝十二号路西段清涧四村门面房。 经营者:阮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清涧办事处清涧一村。 被告:卫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二村第四居民组。
审理经过
原告河津市清涧兴达物资供应站与被告卫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河津市清涧兴达物资供应站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清涧兴达物资供应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津市清涧兴达物资供应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河津市清涧兴达物资供应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阳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