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前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688446923T。
法定代表人:唐林,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波,男,系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5381382C。
法定代表人:程永,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乔兴禹,男,系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党,男,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易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易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反诉被告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2020年12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反诉原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及撤回反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700.00元,由原告贵州省金沙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0.00元,由反诉原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